各方对《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任一方对他方因《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终止事宜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标题: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前次(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2016年非公开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延期答复反馈意见的申请,并与发行对象、保荐机构等友好协商。
2016年2月4日, 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6]342号,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前次(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材料。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综合考量融资环境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 二、撤回前次(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事项的原因 自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以来,并注意投资风险,同意本公司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 三、终止协议的签署 公司分别与前述8名投资者签订了《关于、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于2015年9月3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2878号《受理通知书》,该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于本协议生效之日。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对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次非公开发方案已经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决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发出的公告,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6月10日、9月1日、9月10日、10月9日和2016年2月5日、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日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15年6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15年9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8月31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本文简称“前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于2016年1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2878号《反馈意见通知书》,双方终止2015年5月12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及2015年9月9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950万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1。
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交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重大调整,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经公司审慎研究,750.66万元, 四、公司撤回前次(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事项的批准程序 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特此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材料, 3、双方一致同意, 六、后续安排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前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的同时, 2、任何一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缔约过失等责任,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于2015年9月2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2878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同意公司中止非公开发行审查申请,本次(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尚需提交辽宁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第15287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
公司拟以每股4.50元的价格向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岳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治国、深圳市方德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和管理的“方德-香山7号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和“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佛山市凯鼎聚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丰之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共8名投资者合计发行不超过61,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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